夫有国有家者,礼仪之用尚矣。
然而历代损益,每有不同,非务相改,随时之宜故也。
汉文以人情季薄,国丧革三年之纪。
光武以中兴崇俭,七庙有共堂之制。
魏祖以侈惑宜矫,终敛去袭称之数。
晋武以丘郊不异,二至并南北之祀。
互相即袭,以讫于今,岂三代之典不存哉,取其应时之变而已。
且闵子讥古礼,退而致事。
叔孙创汉制,化流后昆。
由此言之,任己而不师古,秦氏以之致亡。
师古而不适用,王莽所以身灭。
然则汉、魏以来,各揆古今之中,以通一代之仪。
司马彪集后汉众注,以为《礼仪志》,校其行事,已与前汉颇不同矣。
况三国鼎峙,历晋至宋,时代移改,各随事立。
自汉末剥乱,旧章乖弛,魏初则王粲、卫觊典定众仪。
蜀朝则孟光、许慈创理制度。
晋始则荀顗、郑冲详定晋礼。
江左则荀嵩、刁协缉理乖紊。
其间名儒通学,诸所论叙,往往新出,非可悉载。
今抄魏氏以后经国诞章,以备此志云。
魏文帝虽受禅于汉,而以夏数为得天,故黄初元年诏曰“孔子称行夏之时,乘殷之辂,服周之冕,乐则《韶舞》。
此圣人集群代之美事,为后王制法也。
《传》曰夏数为得天。
朕承唐、虞之美,至于正朔,当依虞、夏故事。
若殊徽号,异器械,制礼乐,易服色,用牲币,自当随土德之数。
每四时之季月,服黄十八日,腊以丑,牲用白,其饰节旄,自当赤,但节幡黄耳。
其余郊祀天地朝会四时之服,宜如汉制。
宗庙所服,一如《周礼》”尚书令桓阶等奏“据三正周复之义,国家承汉氏人正之后,当受之以地正,牺牲宜用白,今从汉十三月正,则牺牲不得独改。
今新建皇统,宜稽古典先代,以从天命,而告朔牺牲,壹皆不改,非所以明革命之义也”诏曰“服色如所奏。
其余宜如虞承唐,但腊日用丑耳,此亦圣人之制也”
明帝即位,便有改正朔之意,朝议多异同,故持疑不决。
久乃下诏曰“黄初以来,诸儒共论正朔,或以改之为宜,或以不改为是,意取驳异,于今未决。
朕在东宫时闻之,意常以为夫子作《春秋》,通三统,为后王法。
正朔各从色,不同因袭。
自五帝、三王以下,或父子相继,同体异德。
或纳大麓,受终文祖。
或寻干戈,从天行诛。
虽遭遇异时,步骤不同,然未有不改正朔,用服色,表明文物,以章受命之符也。
由此言之,何必以不改为是邪”
于是公卿以下博议。
侍中高堂隆议曰“按自古有文章以来,帝王之兴,受禅之与干戈,皆改正朔,所以明天道,定民心也。
《易》曰:《革》,元亨利贞。
有孚改命吉。
汤武革命,应乎天,从乎人。
其义曰,水火更用事,犹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。
《易通卦验》曰